文/来源:汉谟拉比小法师
一、案例
王小七于2020年3月1日借给翠花1万元,约定一个月后还钱,而翠花到期未还。王小七一直忙于事业并未联系翠花,直到2023年4月1日王小七想起此事,准备起诉翠花,于是委托了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王小七向翠花发出了“催收到期债权通知单”,翠花于2023年4月20日在通知单上签字确认,后王小七于2023年5月1日起诉翠花并成功立案。
此时,如果翠花以债权已经过了三年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进行抗辩,王小七还能成功取得胜诉判决吗?
二、解析
是可以胜诉的。本案中,2023年4月1日王小七想起债务时,对于翠花的债权诉讼时效已经届满,如果此时起诉,当翠花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王小七要求其偿还借款的诉求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
而当王小七向翠花发出了“催收到期债权通知单”意味着翠花虽然没有实际自愿履行但已经做出同意履行意思表示,也即翠花自愿放弃时效利益,此时翠花的意思表示有效,并将导致诉讼时效按其意思表示重新计算。也就是,从2023年4月20日王小七对翠花的债权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王小七之后主张债权的诉讼请求也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