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某公司员工将车辆租赁于公司,每年从公司取得租金收入9600元,另每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4000元,独自赡养一个老人,并抚养一个孩子。请问该员工车辆租赁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假设个人所得税不做核定征收。(1.5核定征收的)
答:
1、全年增值税及其附加
应缴纳增值税9600/1.03*3%=279.61(元)
应缴纳增值税附加279.61*(7%+3%+2%)=33.55(元)
应缴纳的增值税及其附加合计279.61+33.55=313.16(元)
2、每个月个人所得税(假设不核定征收的情况下):
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财产租赁所得税不纳入综合所得,需要单独缴税。
(1)您本月工资薪金所得税不超过5000元,不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2)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根据以上规定,您租赁车辆一次取得的收入为96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600/1.03*(1-20%)*20%=1491.26(元)。
3、印花税:
财产租赁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按您的合同额交9.60元。
提示:如果您发票按月开具,租金按月收取,增值税每年变动额不变。但是个人所得税因为是每月取得收入9600/12=800元,不达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所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