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3 500元或4 800元)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时,适用的是超 额累进税率,所以,计算比较烦琐。运用速算扣除数计算法,可以简化计算过程。速算 扣除数是指在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征税的情况下,根据超额累进税率表中划分的应纳税所 得额级距和税率,先用全额累进方法计算出税额,再减去用超额累进方法计算的应征税 额以后的差额。当超额累进税率表中的级距和税率确定以后;各级速算扣除数也固定不 变,成为计算应纳税额时的常数。
【例1】假定某纳税人2017年1月含税工资收入4200元,该纳税人不适用附加减 除費用的规定。计算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1) 应纳税所得额=4200 -3 500=700 (元)
(2) 应纳税额=700 x3% -0=21 (元)
【例2〗假定某外商投資企业中工作的美国专家(假设为非居民纳税人),2017年 2月取得由该企业发放的含税工资收入10 400元人民币。请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1) 应纳税所得额=10400-4 800=5 600 (元)
(2) 应纳税额=5 600x20% -555=565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