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凯去世后,留下一笔14.4万余元的遗产。为这笔钱的归属,牛凯的父亲、继母以及他的妻子、女儿对簿公堂。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两级法院审理后,对这笔遗产的分配给出了最终答案
老两口起诉要求平分儿子遗产
家住柳州市柳南区的牛元、丁香各自结束一段婚姻后,走到了一起,登记结婚。牛元的前妻已去世,牛元与前妻育有一子牛凯。牛凯成年后与兰杉步入婚姻,育有女儿牛海萤。
2014年11月4日,时年50岁的牛凯去世。牛凯去世后,牛凯就职的单位核发给牛凯的亲属丧葬补助金2.1万余元、工亡补助金53.9万余元。牛凯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社保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企业年金等共计14.4万余元。兰杉将这14.4万余元取出,用于装修住房和生活开支。
经牛元、丁香与兰杉、牛海萤申请,柳州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内容为:牛凯的公积金由其父亲牛元、继母丁香、配偶兰杉、女儿牛海萤共同继承。
然而,为了这14.4万余元,牛凯的亲属间发生纠纷。牛元、丁香将兰杉、牛海萤诉至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牛元、丁香与兰杉、牛海萤平均分割牛凯的遗产7.2万余元(包含社保账户储存额、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
儿媳认为婆婆无继承权
庭审中,兰杉辩称,在继承财产范围内,应按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以适当比例分配遗产,而非平均分配遗产。牛凯生病期间,她履行了对牛凯的扶助义务;牛凯去世后,她为牛凯支付了丧葬费2.9万元。因此,她应继承其全部遗产。此外,她为牛元支付食宿费、医疗费共计2.6万余元,牛元应返还她2.6万余元。
“牛元、丁香结婚时,牛凯已初中毕业,毕业后即参加工作并有收入。牛凯与丁香关系不好,各住各的,不形成继母子抚养关系,丁香没资格参与继承。”兰杉说。
丁香则认为,这只能证明牛凯初中毕业后不再上学,他做临时工没有稳定收入,仍需要回家,不影响她与牛凯的继子女关系。
一审判决继母有权继承
经审理,柳北区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被继承人死亡时,其名下遗留的合法财产为遗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牛凯生前未留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对其遗产的继承,按法定继承的规定办理。牛元与丁香结婚时,牛凯未满16周岁,初中未毕业,尚未成年。即便牛凯初中毕业后即独立生活,也无法否定其与丁香形成抚养关系。而且牛凯填写的履历表、公证书、合同制工人自愿申请表、工人登记表等中的“母亲”一栏均填写丁香,可认定牛凯成年前随牛元、丁香生活,牛凯与丁香之间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丁香是牛凯的继母,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牛凯的遗产。牛元、兰杉、牛海萤均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可均等继承遗产。
柳北区法院指出,根据继承法第26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牛凯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社保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企业年金共14.4万余元,这些均在牛凯与兰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分割遗产前,应先将该财产的一半分出为兰杉所有,剩余7.2万余元为遗产,按法定继承分配,牛元、丁香、兰杉、牛海萤各继承1.8万余元。
柳北区法院认为,牛凯去世后,兰杉与牛凯的婚姻关系随之消亡,兰杉与牛元、丁香的姻亲关系消灭,兰杉要求牛元返还2.6万余元于法有据。14.4万余元已被兰杉取出使用,为便于分割,牛凯公积金、社保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企业年金归兰杉所有,兰杉向牛元、丁香、牛海萤各支付财产分割补偿款1.8万余元。
柳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牛凯遗产7.2万余元由牛元、丁香、兰杉、牛海萤各继承1.8万余元;兰杉支付牛元、丁香财产分割补偿款各1.8万余元;牛元返还兰杉为其垫付的食宿费、医疗费共2.6万余元。
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兰杉、牛海萤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中院改判其母女按70%的比例继承牛凯的遗产。
兰杉上诉称,她作为妻子,在生活上对牛凯尽了全部照顾义务。牛凯生病期间,牛元、丁香不闻不问,她不顾自己病重,没日没夜服侍照顾牛凯,为给牛凯治病,不惜变卖财产,举债度日。牛元、丁香年老需照顾,但他们有退休金和医疗保险,而她患病多年无法工作,一直靠牛凯的收入生活。牛凯死后,她的生活来源断绝,需要在分配上给予更多照顾。
柳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兰杉与牛凯是夫妻,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牛元、丁香与牛凯是父子、继母子,牛凯对牛元、丁香有赡养义务。兰杉以牛凯生病期间她照顾较多,牛元、丁香不闻不问为由,主张两人应少分配遗产,于法无据。牛海萤是未成年人,应保障牛海萤的合法权益。
牛元、丁香是年逾八十的老人,依法也应保障他们应有的权益。兰杉称其身患疾病、没有生活来源,分配遗产应有所照顾,但没有证据表明兰杉因缺乏劳动力导致生活有特殊困难。一审法院根据案情对遗产均等分配,并无不当。
柳州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兰杉、牛海萤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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