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丨继承
虽然都2020,全面脱贫奔小康了,但最近小编在处理事情的时候,还是听到了身边的人说出了——“嫁出去的女儿就是泼出去的水,没份分家产的”的“虎狼发言”。不由汗颜,拿出了
《民法典》第1126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堵住了悠悠之口后,小编也不免唏嘘,所以今天打算跟大家分享一下《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方面的法律知识。
为了让大家可以更透彻的理解《民法典》继承法,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个小故事。
故事背景
小张与小李结婚后一直都幸福的生活在一起,突然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小张突发疾病,留下一双妻女撒手人寰。祸不单行,四年后,小张的爸爸也因身体原因离世,但由于小张已经离世,小张的妈妈也年事已高,所以日常照料的重担就到了儿媳小李的身上。那么这些家产该如何分配呢?
理清共同财产
小李在小张去世后,整理出5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这50万元是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赚取的,所以属于小张小李的夫妻共同财产。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法定继承
由于这50万为夫妻二人共同财产,所以有25万为小李(小张老婆)的个人财产,剩下25万则为小张的遗产。也就是说小李还可以获得小张遗产中的一部分。
第一次分一半25万(为小李个人财产),第二次小张遗产25万按比例分(小李、小张女儿、小张父母,均可获得小张遗产)
一般是根据第一顺位继承人的人数来确定继承遗产的比例。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提及的所有身份都需做广义理解,不能做狭义理解。
只要存在一个第一顺位人,那么不管第二顺位人有多少,有多重要,都没权参与继承。
那小张爸爸的遗产又该如何分配?
由于在小张爸爸(下文称其为老张)去世前一直是儿媳妇小李照顾其生活中的点点滴滴。小编觉得说白了,负责任,肯担当的儿媳妇四舍五入就是亲子女啊。所以小李也成为了老张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但由于小张先于老张离世,所以原本在老张遗产中属于小张的那一份,便由小张的女儿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顺位的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第二顺位的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兄弟姐妹、子女跟上面一样要做广义理解。 ) 也就是说在《民法典》中,孙子孙女,侄子侄女都有可能成为遗产继承人。
但在最后,小编还是想说,哪怕有万贯家产也切勿生害人之心!因为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来源:法治荔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