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的父母均死亡,其父母留有一处房产。张先生共有兄弟姐妹五人,其本人不想要房屋,但想将自己应继承的份额转给最小的弟弟。请问,附有赠与条件的放弃继承权是否有效?
附有赠与条件的放弃继承权是无效的。继承仅作为一种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利,不可以转让。《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份额的规定,只是指继承人之间可以对继承份额的划分进行协商。司法部(89)司公字第10号《关于办理继承权公证和赠与公证等问题的复函》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就不能再通过继承协议的方式将他应继承的份额转让给其他继承人。只有在办理了继承手续,对应继承的份额取得了所有权之后,继承人才能将该份额赠与他人所有。”根据司法部上述规定,继承人对具体遗产或是继承,或是放弃继承,不能附条件放弃。如果张先生想要把房屋的权益赠予给其最小的弟弟只能先进行继承,继承后再赠予给自己最小的弟弟,而不能附条件的将继承权赠予给弟弟。也就是说继承权的放弃不得附加条件,附加条件的放弃继承无效,视为没有放弃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