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小龙,男,195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路××弄××号,邮编∶×××,电话∶×××。
被告1:张小凤,女,195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路××弄××号,邮编∶×××,电话∶×××。
被告2:李乙,女,192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路××弄××号,邮编∶×××,电话∶×××。
诉讼请求
1、要求析产、继承被继承人张甲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区××路××弄××号的房产。(价值人民币200万元)。
2、要求析产、继承被继承人张甲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按份承担。
事实和理由
张甲于2016年12月去世,其父母早已离世,被告2与被继承人系夫妻关系,双方所生共生育一子一女,分别为原告张小龙、被告张小凤。被继承人去世时名下留有座落于上海市崇明区××路××弄××号的房产一套及银行存款3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系被继承人的遗产,现原告请求析产、继承被继承人名下的遗产。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附:本案诉状副本(数量)份
起诉人:张小龙(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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