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16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那么,如果还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就去世的,其生前所缴交的养老保险该如何处理呢?
小邓最近就遇到了这一问题。小邓称,其父亲老邓于2006年6月入职郑州某公司担任保安员,入职当月,公司为其参加了职工社会保险。2018年国庆节期间,老邓回老家安徽探亲,外出游玩时不幸发生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小邓想知道,如何处理父亲在职期间缴交了10多年的职工养老保险?小邓作为遗属,可以依法继承老邓的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以及领取相关抚恤待遇吗?
职工死亡,遗属可继承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社会保险法第11条第一款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两个账户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其中,个人账户资金是职工个人工作期间为退休后养老积蓄的资金,属个人所有。
同时,该法第14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4条规定,“……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原劳动部办公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定,“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综上所述,职工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作为职工遗产,按继承法规定进行继承,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统筹账户的余额则不能继承。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可以领取相关抚恤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17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丧葬补助金是指为了减轻职工家属因办丧事而增加的经济负担,给予的一次性补助。抚恤金是指为了保证由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因供养人的死亡而断绝生活来源,给予的基本生活费用。
关于遗属抚恤待遇的标准,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明确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至于具体数额和计算公式,则没有具体规定,而交由各地方进行规定。实践中,我国各地方所规定的遗属待遇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各有不同,从一些地方规定看,丧葬补助金一般按照职工死亡时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月数计发,也有的按照职工死亡时当月本企业人均缴费工资的一定月数计发。
(作者谢炳城,系国家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