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十余年法律实践,“醉驾入刑”早已深入人心。但是!依然不乏“以身试法”者,近日,正镶白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危险驾驶案件,当庭判决被告人苏某某、被告人朝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均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一千元。
案情一
2023年1月,被告人苏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对向车道内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苏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6.3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情二
2023年3月,执勤民警在对被告人朝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依法检查时,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被告人朝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9.52mg/100ml,证实朝某某被查获时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自醉驾入刑后,通过持续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逐渐成为社会共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上述两起案例庆幸没有造成严重伤害,但现实生活中因酒驾带来的惨剧数不胜数。法官在此提醒大家: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如发生酒驾、醉驾,等待驾驶人员的将是严重的法律后果,甚至是血的代价。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