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民事权利保护的宣言书,号称我们“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生活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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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推出每周一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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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调整为8周岁。据此,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如接受无负担的赠予。其实施的超出其年龄、智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无效,而是属于效力待定,如果事后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则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一种概括、灵活的规定。一律否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实无必要,也会给日常生活带来不便。在我们实际生活中,未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一些日常生活必需的民事活动,即所谓“打酱油”行为,法律不否定其效力与合法性,否则会给人们生活带来不便,赋予未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既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行为自由,也有利于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
比如下面事例:
Q1: 11岁的小莉在妈妈网购时偶尔看到付款密码,她用妈妈的手机看直播,觉得很好玩,一时冲动私自给主播打赏3万元,妈妈事后发现,能追回打赏吗?
答:按照法律规定,11岁的小莉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仅是觉得主播好玩,而对支付3万元打赏主播的行为缺乏相应认知,明显是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的行为。所以,小莉的妈妈有权要求退回打赏,但实务中,父母要证明打赏行为确系女儿作出,有一定难度。
Q2:9岁的小周自己拿着20块钱去小区超市里买了笔和本子等文具,其父母知道后认为家里文具已经很多,能否要求超市退钱退货?
答:9岁的小周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可以从事一些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花20块钱买文具的行为完全符合其年龄和智力,此行为有效,所以其父母不能要求超市退回。
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文字:吴有良
图片来源于网络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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