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例(民法典案例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手机案)

   2023-09-02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1220
核心提示:来源:法规处【案情简介】2021年9月4日,岑某向黔南州罗甸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发现自己十岁的孙子在罗甸巨立手机店花1800元购买了

来源:法规处

【案情简介】2021年9月4日,岑某向黔南州罗甸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发现自己十岁的孙子在罗甸巨立手机店花1800元购买了手机,到手机店要求退货时,却遭到商家拒绝。经黔南州罗甸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岑某的孙子确实在无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到店购买手机,商家不为其退货的原因在于手机不存在质量问题,而且不存在强买强卖的行为,双方各持己见,陷入僵局。9月7日,消协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通过电话与孩子的父母联系,得知他们对孩子购买手机的行为不予追认。之后消协人员通过耐心细致地对双方进行法律讲解并积极沟通,最终商家同意退还购机费用1800元,岑某退还手机。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本案中,购买手机的消费者只有10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于其花费1800元购买手机的行为,既不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也与其年龄段不相适应。此外,消费者的监护人对其购买手机的行为也未予追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本案的消费者购买手机的行为是无效的,商家应予退货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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