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周岁的王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购买价值1元的铅笔,而购买价值千万元的别墅则超过了王某行为能力的范围。
(2)对于那些纯获利益的行为,如接受亲友赠送的玩具、接受捐助、领取奖品等,行为人是否具有足够的判断能力,是否能够意识到其行为的后果,对行为人的利益并无妨害。
(3)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精神出发,法律应当承认此类行为的效力,不需要其代理人追认。
(4)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对于11周岁的王某实施的下列哪些行为,他人不得以王某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无效:A.接受亲友赠与的玩具;B. 接受某基金会的资助;D.接受参加歌唱比赛所获得的奖品。
(5)错误的是:C.购买一套价值千万的别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