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上的“期间”,是指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限、日期。《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了因不可抗力耽误期间的顺延;同时,第150条规定了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参加诉讼导致的诉讼中止。
对于规定中的“不可抗拒的事由”和“不可抗力”,并没有司法解释做进一步明确规定;“其他正当理由”更不可能进行规定。一般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预见不到、不可能避免、或无法预见的影响诉讼参与的事情,都可认定为“不可抗拒的事由”,从而影响诉讼期间的认定。那么,因为疫情,必须申请期间的中止和顺延的你,有什么注意事项呢?
文章脉络
1. 并不是所有期间都可以顺延
诉讼必须依据一定的顺序才能顺利进行;就像在计算机上跑代码,运行的先后顺序和完成时点是确定的。就像代码中语句间存在一定的逻辑一样;诉讼法上规定谁在一定期间完成什么工作的“逻辑语句”,就是诉讼期间。
在民事诉讼法中,诉讼期间依产生的根据,被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①法定期间;法律直接进行规定的诉讼期间,公告期间、上诉期间、执行期间等属于法定期间;法定期间是由法定事实直接产生的期间。
②指定期间: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的期间,举证期间、答辩期间等属于指定期间;指定期间的长短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裁量。
诉讼期间依是否可能发生变动,又分为可变期间和不变期间。
①可变期间: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变更的期间。
②不变期间:非因法律规定的情形,期间经过即不允许变更的期间。人民法院、当事人、其他的参与人均无权变更不变期间。
根据上述整理,聪明的您想必已经有了结论:民事诉讼法第83条中规定的可以顺延的期间,不管是法定期间还是指定期间,都必须是“可变期间”。是的,正如概念所明确的,只有可变期间才是人民法院依据职权能够变更的期间;而不论期间是法定的,还是指定的。但为什么可变期间可以变更,不变期间不能变更呢?
这是因为,法律保护权利,而权利的重要特征就是“安定性”。“安定性”,主观来看就是让人安心的性质。比如比起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就更具有安定性;比起别人欠的钱这种债权,实在拿到手里的物权就更具有安定性。如果权利上不具有这种安定性,很大程度上权利对我们就不再有意义。
当我们列举不变期间时,可以很容易地发现两个特点:
① 不变期间都是“法定期间”;
② 例如除斥期间、上诉期间等法律规定的“不变期间”期间经过后,直接影响实体权利。
如:除斥期间经过后,实体权利消灭(若干年前,存在“胜诉权消灭”的说法);上诉期间经过后,判决即生效。因而,不变期间通常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力,对不变期间的随意变更,将给实体权利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可谓后果严重。因此,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依据法律规定变更不变期间。例如,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中止的规定,才能对法定的诉讼时效进行顺延;当事人不能够随意变更诉讼时效。
我们将《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不变期间整理如下:
①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3款);
② 利害关系人对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的异议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民诉解释》第374条第2款);
③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或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情况下,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
④ 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期间:自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民诉解释》第384条);
⑤ 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新证据之日起六个月内(《民诉解释》第401条);
⑥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的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事由之日起计算六个月内(《民诉解释》第422条);
⑦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间: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民诉解释》第423条);
⑧ 利害关系人申请除权判决的期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民事诉讼法》第223条)。
2.“不可抗力”引起期间中止
首先,我们认为,当前因为疫情导致的不能行使权力,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预见的政府行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一种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也做了类似认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上述规定直接指向了《民法总则》第194条关于“诉讼中止”的规定;其内在逻辑是: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导致诉讼不能正常进行,显然应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况;②《民法总则》第194规定的五种诉讼中止的法定条件中,第一个条件即为不可抗力。因此,疫情导致的诉讼不能正常进行应适用民总第194条关于诉讼中止的规定;在诉讼参与人因为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无法主张权利的,应适用诉讼中止的相关规定。
在“SARS”期间,也曾出现过感染者因被隔离无法行使权力的情形。对这种情形,北京市二中院曾做出过系“不可抗力”,应作为诉讼中止的认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载《法律适用》2003年6期。)当时适用的法律条文是《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民通”与“民总”就不可抗力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没有发生变化,因此有理由认为法院在本次事件中,也会延续既往判例中对事件为“不可抗力”的认定,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依据《民法总则》第194条的规定,诉讼中止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向后顺延六个月;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除此之外,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也应当适用上述中止的规定,在期间届满前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申请执行或无法执行的,应当向后顺延六个月。当事人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而隔离治疗无法主张权利,且处于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应自解除隔离措施之日起,向后顺延六个月。
3.“不可抗力”导致期间顺延
如上文所述,除了诉讼中止,《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还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条文的规定清楚明白:疫情是不可抗拒的事由;是“障碍”;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但具体是否准许,以及准许顺延多久,都由法院决定。那么具体是怎么个顺延法,又可以顺延多久呢?我们分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进行讨论。
对法定期间而言,实践中通常以被耽误的期间作为顺延期间的长短;即,从无障碍之日起继续计算直至补足顺延至日。
例如,就裁定进行上诉的法定期间为10日。当事人在上诉期间内被确诊感染,后治疗、隔离、医学观察若干时间。在这一事例中,当事人被确诊、治疗、隔离、医学观察即为民诉第83条规定的“不可抗拒的事由”和“障碍”;而医学观察期满出院之日即为“障碍消除之日”。也就是说,在解除医学观察出院之日起,10日内以确诊证明和出院证明为证据,向法院提出顺延期限的申请的;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顺延,则从出院日起继续被确诊日的期间,直至算足10日为止。
对指定期间而言,顺延的规定有所不同。通常需要在实践中具体事例具体决定;换言之,是重新做决定,无需一定补足期间。
例如,举证期间是一个“指定期间”;当事人在举证期间届满前被确诊感染的,经一定期间的治疗隔离和医学观察后,法院通常会依据举证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期间,而不一定按照之前指定的期间顺延、补足期间。
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应当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顺延期限。这个10日的期间为法定的不变期间,过期不得再申请顺延。另外,申请顺延需要提交证据证明符合法律规定,并且申请不一定能获得法院的准许。实践中,在可以通过其它方式继续行使诉讼权利,或权利行使不存在障碍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不准许顺延期限。
例如,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安排的公告》中写明:“在疫情防控期间,可以通过网上方式进行立案、开庭、调解等工作,亦可通过邮寄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证据材料。经笔者向海淀法院有关法官询问。”此处,“开庭”和“举证”都可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确实,由于疫情防控,证据不能采取当面提交的方式;但在能够采取邮寄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情况下,以“肺炎防疫不可抗拒”为由申请顺延期限,将很难得到海淀区法院的支持
在“疫情”肆虐下,法律自有法律的温暖之处:保护权利,“不抛弃,不放弃”。懂法的你一定可以维护好自己的权利,顺利渡过难关!
肖飒,垂直“金融科技”的深度法律服务者,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金融科技与共享金融100人论坛首批成员、人民创投区块链研究院委员会特聘委员、《区块链应用蓝皮书(2019)》撰稿人之一。被评为五道口金融学院未央网最佳专栏作者,互金通讯社、巴比特、财新、证券时报、新浪财经、凤凰财经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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