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行医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三)“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具体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何帆法官编纂的《刑法注释书》一书认为:“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师从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非医务人员私设诊所;二是非医疗机构超服务范围进行治疗活动,如一些不具有医院机构资格的美容院擅自开展医学整容手术;三是利用仪器或技能开展非法治疗活动,如非法用电脑医学专家程序在公共场所为顾客诊病,开医药处方……”
(四)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非法行医罪中“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定义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以下为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
“三、三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一)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4、面部轻度毁容;
(二)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8、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
二、B与C的客观行为符合非法行医罪的要件
为牟取非法利益,B与C在明知C没有医师执业资格的前提下,谎称C有医师执业资格,将A带到自己的私人住所,将具体成分不明、极有可能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活细胞”等材料注射进A的面部,造成A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B、C运营的“美容工作室”在其居住场所内,该“美容工作室”中,药品四处散乱、没有专门的清洁消毒用具、卫生环境堪忧,可见B、C二人没有医师执业资格,也没有学习医药学知识,不了解也不重视药品管理规范。
手术失败后,A去找B和C,C于2020年*月**日写下《承诺书》,承认由于自己注射操作失误,导致A面部填充部位面部产生黑色硬块。A本想前去正规医院就医,要求B、C退还费用,但B、C为了不退费,极力阻拦A就医,并称只要对A注射“溶解酶”即可消解肿块,A相信了,但C在A脸部注射“溶解酶”后A的面部损伤反而加重,肿块体积变大,兼出现大面积脱皮、脱屑的症状。
A手术前后面部照片的对比显示,A的面部在接受C注射后产生表面积约为3cm*3cm的黑色硬块,表皮伴有黑斑,并伴有强烈疼痛感,即便经过数日,上述症状仍无法自行消解。另,多家正规三甲医院的病历显示,B、C的非法行医行为致使A下眼睑周围神经坏死,产生结状硬块,眼周组织严重损伤,视力严重受损,矫正视力降低到左、右眼分别只有0.05和0.95,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上述情况构成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三级医疗事故,B、C构成非法行医罪。
由于C无医师执业资格,且所使用的材料来源不明、成分不明,连C本人都说不清楚材料的来源、成分和结构,加上A被注射面部后产生的严重损伤,可合理怀疑本案中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的情节,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三、B和C主观上有非法行医的故意
首先,B和C都明知C没有从事相关医疗活动的资质,C仍然长期对他人实施注射等医疗行为。
其次,B与C分工相对明确,C有渠道可以获得注射药品,B则提供手术的场所(自己居住的房屋的其中一间房)以及负责“拉客户”。
再次,B没有用自己的姓名和身份去租房,而是让其朋友租房,自己再从朋友处转租,以此掩盖自己的真实身份以及非法行医的行径,案发后B完全没有道歉,而是收拾物品迅速离开案发现场,可见其对于自己非法行医一事明显具有违法性认识。
最后,在A已经因C首次注射发生医疗事故而毁容之时,B和C为了掩盖C不具备医师执业资格一事,力劝A进行二次注射,名为帮助A修复,耽误了A向正规医院求助的时间,造成二次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