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委托生产的食品标签标志,法律法规要求应当对其怎样进行标注?
答:委托生产的食品标签标志除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标签标识的规定之外,还应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6.1.3 的相关规定。
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除应遵守委托相关的标识之外,还应遵循《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相关食品标识的其他规定,如《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等。
注意:
同时要结合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就要求委托方和被委托方信息同时标注。
2020年8月份出的新的《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里面是要求同时标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
来源:质量云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