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数量巨大的个体工商户人群,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市场主体总量突破1.5亿户 ,个体工商户突破1亿户。那么这类主体个人所得税的类型有哪些?以及它们分别又是如何计算的,下面我来解释和说明。
个体工商户经营个人所得税的类型主要有定期定额,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
对于不具备设置账簿条件的,在一开始税务登记的时候可以申请定期定额方式,税务局会根据你的营业面积、人数、租金、路段等作为定税依据给你核定一个每月收入(比方说一个月应纳税所得额30000)和税率(比如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003),同时你可以向税务局申请简易申报。通过之后可以节省征纳双方的时间,降低纳税成本。对于这个核定的金额只在当年有用,第二年会重新核定你的每月收入。
有些个体工商户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的时候会申请查账征收,这个类型就和普通小规模企业一样,要进行正常的做账报税(按季度),要有建账的能力,个体工商户并不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而是要进行个人经营所得税季度的预缴和第二年的汇算清缴(在3月30日前)。
核定征收通常是你设置了 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这个时候税务局会给你核定,这是一种事后的核定,这是和定期定额方式最大的不同。
那么这3种经营所得税计算方式有什么不同?
1.定期定额征收:例如税局给你一个月核定的收入是3万,税率是0.003,按照季度报税要交30000*3*0.003=270元。而且这种情况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这是现在大部分个体工商户采取的方式。
2.核定税率征收:例如税局给你核定的税率是10%,如果你是一个 季度收入是30万,就相当于你的利润是30*10%=3万,这3万就是你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就是30000*5%=1500元。这种方式要进行个人经营所得税季度的预缴和第二年的汇算清缴(在3月30日前)
3.查账征收,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这种方式要进行个人经营所得税季度的预缴和第二年的汇算清缴(在3月30日前)。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在2023年发布了一项政策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也就是说上面3种方式均可在计算结果上再乘以50%。
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下面举2个例子.
【例1】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例2】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个体工商户经营个人所得税的类型主要有定期定额,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不同的类型导致了这3种经营所得税计算和申报方式的不同,同时又要关注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来综合考虑适合自己的方式。如果你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讨论和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