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家掏空积蓄,还借债一堆,凑够房子首付,与开发商签署预售房买卖合同,满心期待工程竣工交付,全家住进属于自己的新房中。但天不遂人愿时有发生,全国上下爆出的烂尾楼数不胜数。
导致烂尾楼的原因有很多,最普遍的原因便是开发商因为各种原因导致资金链断裂,被迫停工。一方面,开发商深陷经济纠纷、面临破产,另一方面,购房者每月还要为并没住进去且未来能否交付还存在很大不确定性的房子还房贷,心中的失落与苦楚怕只有自己才能深刻体会。
那么,如果不巧买到了烂尾楼应该怎么办呢?笔者提供以下三点路径供您破局。
首先,充分评估开发商目前的经营状况,还有无继续投资建设的可能性。如果开发商能够解除目前遇到的困境,或者在政府部门的介入协调下,开发商最终能够竣工交付,而你也还想要这套房产,那么此时,你可以选择接受逾期交房。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开发商未能按约交房的,购房者要注意与开发商沟通协商,确定延期交房的日期,并约定延期交房的违约金、利息,以及延期交房期限到达后仍不能交房的违约责任。
其次,如果确无交房的可能,或者你已不想要房产,此时,你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解除的方式有多种,一是向开发商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书送达对方后,买卖合同即解除。当然,解除合同通知书中需要明确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以及合同解除后的恢复原状问题,特别是在按揭贷款情况下,让开发商配合向银行退还借款本金及偿还利息、配合解除购房者与银行的借款担保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解除合同通知书中需要载明开发商以上责任的履行期限,且不建议约定太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因此,解除权作为形成权的一种,经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要特别注意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简单来说,如购房者向开发商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合同的,如开发商未按通知书内容履行的,为确保购房者的权益,购房者应注意在发出通知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解除合同。超过三个月期限再起诉的,会遭受开发商已过除斥期间的抗辩,法院审查认定后,购房者的请求将难以得到支持。
此外,针对购房者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5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购房者也可以在逾期交房后的一年内直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利息、违约金。
需要注意的是,如购房者购房时系通过银行贷款购买房屋的,在起诉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注意追加银行为第三人,一并解除贷款担保合同。避免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购房者没了房子,却还需要偿还银行贷款的不公平境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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