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也就是说,如不存在婚后房本加名及签订有效婚内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婚前全款买的房子,在领结婚证后办理的房产证的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归个人所有,另一方不能主张分割。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婚前双方已经同居共同生活,双方财产已经严重混同,无法区分购房出资款为个人婚前财产的情况下,法官会秉持公平原则,对房屋进行分割,一般房屋会判归权利登记一方,但需要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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