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什邡市京什东路社区的邹大娘有两个儿子两个女儿,大多数时间都是一个人居住。
2016年,大儿子沈福和母亲的房屋遇征地拆迁,拆迁后每人可以在指定的安置小区分到25平方米的安置房。分房前,沈福与母亲达成合并安置协议,母亲同意将自己名下的25平方米安置房赠与给长子。
然而几天后,邹大娘又亲自到拆迁办申请分开安置,不再与沈福合并安置,并得到位于什邡义桥佳苑的25平方米安置房一套。
2019年,邹大娘到什邡市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自己的安置房由小儿子沈贵继承。老人去世后,沈贵依法继承了该房产,并于今年1月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看见弟弟装修母亲的房屋,哥哥沈福极为不满,多次阻挠施工,认为自己与母亲的合并安置协议在先,房产应由自己继承,兄弟俩因此产生纠纷。
今年1月下旬,兄弟俩在京什东路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现场,兄弟俩各执己见,互不相让。
当天,公证员作为特邀人民调解员到现场参与调解。公证员万清青表示,根据法律规定,享有遗产的人的继承顺序为:第一个顺序——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这三类人继承是不分先后,不分多少。当去世人没有父母、配偶、子女或者父母、配偶、子女放弃的,再由第二个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个顺序的继承人就是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爷爷奶奶)、外祖父母(外公外婆)。上述继承称为“法定继承”。
除了一般的法定继承方式外,还有一种特殊的继承,那就是通过遗嘱方式的继承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继承。根据法律规定,遗嘱是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只要办理了遗嘱,就要按照遗嘱来办;没有遗嘱,才根据一般的法定继承来办。
从该案来看,邹大娘的财产如果依照法定继承,应该是她两儿两女4个人共同继承。但是,她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遗嘱中写明将自己的房产留给小儿子,那就排除了其他3个子女的继承权。她的房屋应由小儿子所有。
经过调解释疑,大儿子沈福最终接受了调解方案。出于亲情考虑,弟弟沈贵给予哥哥沈福15000元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