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为女方购买金饰是许多地方都有的风俗,那么在离婚时,这些价值昂贵的金饰需要返还给男方吗?近日,平阳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就揭开了这个疑问。
王某与卢某于2018年1月开始同居生活,后于同年12月登记结婚,结婚前,王某购买了金手镯等金饰给卢某。两人在此之前都各自育有一个孩子,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9年9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自此开始分居。2023年8月,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卢某返还其婚前赠与的金银首饰(价值2.2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卢某辩称,同意与王某离婚,但是金手镯等金饰不同意返还。在共同生活期间,所有的开销都是自己出的,金饰也已经出售当生活费了,另外,金饰并没有王某所说的这么多。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妥善解决致夫妻关系失睦。现卢某亦同意离婚,故准许王某的离婚请求。王某在结婚过程中给予卢某的金银首饰,其目的是促成双方缔结合法的婚姻关系,属于赠予行为。现该赠予行为已完成,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赠予目的得以实现。现王某要求卢某返还金银首饰,依据不足。据此,法院判决准予王某与卢某离婚,并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