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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失职渎职罪量刑标准
- 2、渎职罪量刑年限
- 3、渎职罪如何量刑
- 4、渎职罪失职罪立案标准
- 5、渎职罪立案标准和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渎职罪量刑标准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法律分析:失职罪量刑标准:失职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失职渎职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渎职罪的量刑标准如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渎职案件的量刑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职渎职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失职渎职的量刑标准是:(1)失职渎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法律规定,渎职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渎职罪是渎职类罪名的统称,并不是单独的一个具体罪名,它包含了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等罪名,玩忽职守罪的最高量刑年限是七年,徇私枉法罪的最高量刑年限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渎职罪的量刑标准如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渎职案件的量刑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主观:立案标准: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 吊销许可证 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商检徇私舞弊罪 、 商检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二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失职渎职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客观要件上,渎职罪的客观行为均为渎职行为,或徇私舞弊即出于徇私动机不公正地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即不合法地超越职权或者玩弄职权;或履行职责失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
二档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量刑规定后两档,即在具备徇私情节情况下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是一致的。
法律主观:我国公安机关对于涉嫌失职渎职罪的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一般包括有: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以上的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渎职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渎职罪是惩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此类犯罪,其他人员不能构成。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