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和大家讨论行政复议法修改的问题,以及行政复议法修改对照表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如果有问题可以直接联系本站。
- 1、行政复议法的修订
- 2、行政复议法与原修正比较
- 3、行政诉讼复议改变级别管辖
- 4、2017年行政复议法对哪些方面做了修改
- 5、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旨在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坚持复议为民,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8月27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予以公布,自公布之 起施行)。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救济更为全面。由于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实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全面审查的原则,其较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更为广泛,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更为全面、恰当。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比,更为便民、省时、省力、省钱。具体表现在: 申请形式方便。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审查强度不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
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一旦行政复议机关做出决定,这个决定就是最终的,除非有新的证据或法律依据表明原决定是错误的。然而,行政复议也有其局限性。首先,行政复议的决定可能受到行政机关的影响,因为行政机关有权解释和适用自己的政策和规定。
1、复议机关作为被告怎样确定级别管辖我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作出了规定,主要是依据案件本身来确定级别管辖的。《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的管辖分配如下: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办事部门 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或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办事部门 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3、复议改变单独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就是被告。 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所谓“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仅仅包括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4、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 不服提起的 诉讼 ,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裁定管辖。
5、综上所述,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案件由复议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办事部门 的,案件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6、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复议是没有管辖权规定的,行政复议是向作出行政决定的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的,行政诉讼才有级别管辖。
完善了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细化变更、确认违法等决定的适用情形,增加确认无效、责令履行行政协议等决定类型;并增设了行政复议意见书、约谈通报、行政复议决定抄告等监督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北京11月1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对这部和百姓息息相关的“民告官”法做出了重要修改。
法律分析: 行政复议机构设置的改革。我国目前的行政复议机构是隶属于各级 人民办事部门 和行政职能部门的内部机构,其人员配备和职权行使不具有独立性, 使行政复议机构难以公正地进行行政复议裁决。 行政复议工作方式的改革。
全县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安乡县县人民办事部门 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县直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不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受理。
通过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使行政复议在开展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规范化建设的内容 (一)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工作 规范权利告知。
形象公正的核心内容是:超然、中立、独立、理智、廉洁和文明。
行政复议的发展和完善 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行政复议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近年来,我国加强了行政复议机构的建设和工作力量的培养,提高了行政复议的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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