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主要介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条件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什么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 1、剥夺政治权利有哪些条件
- 2、附加刑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 3、剥夺政治权利的条件是什么
- 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有哪些
1、(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对于被判处 死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 刑法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3、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有:(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法律主观:《刑法》第72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因此,缓刑不影响《刑法》第34条规定的3种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的执行。
法律客观:《 刑法 》第55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 管制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 管制的期限 相等,同时执行。
(5)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期羁押的,1日折抵刑期2日。管制刑的特征是:一是刑罚的最低档;二是不必投入特殊的改造场所,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三是劳动有报酬。四是羁押时间可抵刑期。
附加刑的开始执行的时间要看附加刑的具体种类。刑法中附加刑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这些附加刑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有:(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法律分析:条件如下:对一些严重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权利。对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的犯罪分子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如下:(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 刑法 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主要附加适用于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关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条件和什么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