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公有住房解危实施细则解读,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市区2013年度公有住房解危实施细则颁布,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解危方式 以原地修缮为主
【政策】 市区公有住房以原地修缮解危为主,特殊情况可异地搬迁(如古城保护性的建筑、名人故居、不便修缮房屋等且住户一致要求异地搬迁解危的)。
【解读】 与2012年相比,2013年解危的对象,仍然是市区公房住户中需要解危的危房住户,但解危方式有了很大的变化。往年主要是以异地搬迁为主,而2013年则改为以原地修缮解危为主,特殊情况可异地搬迁。异地搬迁也必须要符合“古城保护性的建筑、名人故居、不便修缮房屋等且住户一致要求异地搬迁解危”这样的条件。
根据规定,市区公房异地搬迁解危将在三种途径中任选其一,实现解危,即:购买解危安置房、租赁解危安置房,以及获得商品房购房货币补贴。这个跟往年相比是没有变化的。
二、异地搬迁 申购预缴额增加
【政策】 2013年申购解危房预缴款金额为每户3万元。
【解读】 申购解危房的,在解危安置房价格方面,原危房等面积部分(建筑面积)仍是按700元/购买;靠户型面积部分房价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执行。需要注意的是,2012年申购解危房预缴款金额为每户2万元,2013年申购解危房预缴款金额则为每户3万元,比2012年提高了1万元。
三、申租安置房 最高可申请75m2
【政策】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保障线的危房户(2013年度为人均月收入1300元及以下、市区常住户口5年及以上的家庭),他处无住房又无力购房,并且原租住公房又无法就地修缮的,可选择租住政府解危安置房。解危租赁房源户型根据危房住户实际居住人口和住房面积(建筑面积),确定为三种:1-2人户55、3人户65、4人户及以上等特殊情况住户75以内。2013年解危租赁房源地点在杉湾花园六期。
【解读】 2012年解危租赁房源户型根据危房住户实际居住人口和住房面积(建筑面积)确定为三种:1-2人户55、3人户65、4人户及以上等特殊情况住户85以内。2013年4人户及以上等特殊情况住户可申请的租赁房源户型略有缩小,只有75。
四、申领补贴 低收标准放宽
【政策】 危房户自行解危到市场上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时,可按原公房租赁证或产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申请领取公房解危购房一次性货币补贴,2013年度解危购房一次性货币补贴标准,一般家庭4800元/、符合市区当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人均月收入1300元及以下家庭5200元/、符合市区当年廉租房保障人均月收入1000元及以下家庭5500元/。
【解读】 相比2012年,补贴标准没有变化,但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放宽。符合市区当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人均月收入标准由2012年的1150元放宽到1300元;符合市区当年廉租房保障人均月收入标准由2012年的850元放宽到1000元。
五、购房补贴 他处有房或无法享受
【政策】 按照当年住房保障政策的规定属于低收入家庭的危房户,在选择购买政府解危房时,可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低收入家庭解危购房一次性补贴。2013年,对于人均月收入1300元及以下、市区常住户口5年及以上的危房住户,购政府解危房时每户可依据靠户型面积与原实际租住公房面积(建筑面积)之差按 1500元/(按实际面积结算)领取解危购房补贴;申请低收入家庭补贴的家庭,如他处住房建筑面积高于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或两套以上建筑面积高于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不得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
【解读】 与2012年相比,2013年新增了申请低收入家庭补贴的家庭他处有房产的规定。有的家庭,虽然收入较低,但是在他处有好几套房产,再给予一次性的购房补贴显然是不恰当的。
【几点疑问】
1、异地搬迁的房源户型多大?
2013年解危安置房源地点在杉湾花园六期,供应房源为小高层或高层。解危安置房户型标准为:1人户55左右、2人户65左右、3人户75左右,对4人及以上户等特殊情况住户,可安排85左右的房源户型。
2、公房解危购房一次性货币补贴如何领取?
危房户领取政府解危购房一次性货币补贴前,统一由市解危办在新闻媒体上公示,期限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解危办发放解危购房一次性货币补贴款。
解危户购普通商品房的,该款项直接转入所购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账户,购二手房的直接转入市住房贷款担保服务中心二手房资金托管账户,购政府解危安置房的直接转入扬州市保障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账户,用于结算所购房屋款。
3、公房解危住户的装修及违章建筑能否补贴?
对公房解危住户的装修及自行搭建的违章建筑不予补贴。对于私下转借、转租、转让公房的住户,由公房产权单位收回其承租的公有住房,对其不予补贴。单位承租的危房现空关的,由房屋产权单位无偿收回使用权。
4、危房户移交原承租公房有无补贴政策?
他处无住房或他处曾有住房但已出售满五年的异地安置的危房户,自移交原承租公房之日起到扬州市保障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通知领取解危安置房钥匙时止,每月给予每户600元的腾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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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房过程中购房人去世的,如何办理产权手续
购房人在办理购房手续过程中死亡的,凡已按规定交纳了首付款,且继承人愿意继续支付的,可由其继承人按照原协议继续支付房价款,房屋产权可按继承的有关规定变更为继承人所有。原购房人产权证尚未办理的,所购住房产权可直接登记在继承人名下。
(二)承租人的继承人是否有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的权利
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比如说,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继承人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按照中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根据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是可以变更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