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减刑没有新政策!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减刑过程包括:
1、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
2、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审查裁定;案件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3、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必须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4、监狱执行人民法院的裁定。
请减刑、假释活动检察方法:
1、查阅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案卷材料;
2、查阅监区集体评审减刑、假释会议记录、罪犯计分考核原始凭证、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意见;
3、列席监狱审查,提出罪犯减刑、假释会议;
4、了解被提请减刑的相关人员、假释罪犯的表现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