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法院(一审)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2015年,男方出现婚外遇,多次转款给“婚外异性”,共计约80余万元;
2017年,“婚外异性”生育一子;男女双方共同、正常生活;
没过多久,男方因无力支付“婚外异性”大额索取,向女方吐露自己有外遇并生子的情形;女方知道后,与“婚外异性”协商解决感情及孩子抚养等问题。“婚外异性”非但不解决,并且到女方住处威胁。
2017年,女方委托律师婚姻家事团队代理起诉赠与无效纠纷。
问题二:与婚外异性已生子,赠与的财产算抚养费吗?
其次,男方与“婚外异性”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公序良俗,有违公平原则,赠与行为无效。
对于问题二:婚生子抚养费,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在赠与合同纠纷中不一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