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非医疗事故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医疗机构私自生产、配制未经国家专门检验批准的药物,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2)医用产品质量缺陷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3)因患者无钱医院不予收治抢救,造成急症患者死亡、残废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4)使患者多付出医疗费和承受本可避免或更大的医疗痛苦。
(5)输血异常反应与感染;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