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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相应的税收优惠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1、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的涉税优惠
(1)免征土地使用税
如果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采取建造公租房方式,则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征印花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如果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2、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的涉税优惠
如果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采取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方式,则对购买的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
3、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经营期间的涉税优惠
(1)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但是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这里提醒企业注意,所有的税收优惠项目收入核算都应该与其他应税项目分开核算,否则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2)免征印花税
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捐赠住房的税收优惠
(1)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注意税收优惠期限
财税[2010]88号文明确规定,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有关内容加以完善。也就是说此政策税收优惠期为2010年9月27日至2013年9月27日。
根据规定,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向主管财税机关申报办理减免税手续。各区县税务部门则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税收减免事宜,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福建公租房税费最新政策
根据福建泉州市出台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凡企业愿意利用自有土地投建公租房,可由企业向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后,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列入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经企业与所在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公租房建设协议后,享受公租房有关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经审批的企业自建公租房,将可享受7项税费支持。免征的税费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雷检测及图纸审查费、人防建设基金、城市道路占用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的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印花税;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企业投建公租房,在办理项目备案、环评、施工许可证等前期手续时,可享受绿色通道、容缺预审等前期审批支持。企业在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7%的办公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内,安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此外,纳入投建全市住房保障建设计划的,可由发改部门向上争取国家、省补助资金。项目所在的当地政府、开发区等,要根据当地财政状况和建设任务,合理安排和分配专项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