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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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关于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国家会适时调整,目前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

关于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国家会适时调整,目前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08年4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激发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小于35岁的失业人员。第1至12个月为每月445元,第13至24个月为每月410元。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大于等于35岁,或累计缴费满10年不满25年的、小于45岁的失业人员第1至12个月为每月500元,第13至24个月为每月410元,延长领取支付标准为每月410元。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5年的、大于等于45岁,或累计缴费年限25年以上的失业人员,第1至12个月为每月550元,第13至24个月为每月440元,延长领取支付标准为每月410元。

关于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领失业保险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本人在职期间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解除、终止劳动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按照本细则规定办妥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并有求职要求。该细则还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后,从次月起暂停发放失业保险金;进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从事有劳动报酬的工作;应征服兵役;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上述原因消失后,失业人员可申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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