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付抚养费法院怎么强制执行?不付抚养费法院怎么强制执行也没钱怎么办

   2023-09-20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830
核心提示:在民事诉讼法中,有多少种常见的方法和手段可以划分给我国人民法院执法?不交抚养费对自己的孩子不负责,自己的骨肉既然离婚了,

在民事诉讼法中,有多少种常见的方法和手段可以划分给我国人民法院执法?不交抚养费对自己的孩子不负责,自己的骨肉既然离婚了,就这么无情无义。通过你的提问,网边肖带来了《法院如何强制执行不支付抚养费》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法院不支付抚养费怎么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章的规定,中国人民法院执行的一般方法和手段如下:

1.查询、冻结、转移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社等单位调查、查询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保全或者执行过程中,禁止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在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中国家规定用途的专项资金。但是,被申请人以这些名义隐匿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向银行、信用社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转账是指人民法院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金额,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存款转入被申请执行人账户的执行措施。存款转账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冻结直接转账。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等措施时,可以不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直接向银行营业机构、储蓄所、信用社提出。其他地方人民法院可以不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也不办理转移手续,直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和财产执行地的银行、信用社查询、冻结、划拨存款。当地银行、信用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除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拒不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以罚款,并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是,遗嘱执行人及其扶养人的必要生活费用应当予以保留。人民法院扣押、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社等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押、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拘留和取保候审是两种密切相关的执行措施,拘留是一种临时措施,是指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时扣留,留在原单位,不准动用或转移,以督促其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可以提取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扣押、查封、拍卖和出售被申请人的财产。

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人财产的,可以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人民法院直接销售的,在销售前应当征求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价格问题的意见,销售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收入,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得的款项,应当及时交付被执行人,执行程序终止。

4.搜索被申请执行人的隐藏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也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还转移财产,拒绝向人民法院说明其不动产状况的情况。鉴于这些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搜查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藏匿地。”

搜查中,发现依法应当查封、扣押的财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裁定查封、扣押为时已晚的,可以先查封、扣押,48小时内补办。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或者文件。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指定一方交付财产或者票证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做好被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到法院或者指定地点,被执行人直接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产或者票证交付被执行人签字。被申请人不愿意亲自交付的,也可以先将应付给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票证交付,由被执行人交付。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持有财产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交出。教育仍不移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也可以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财产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过失造成毁损、灭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持有人赔偿。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财产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际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六、强制申请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收回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关采取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或者特定土地上的财产,腾空房屋或者土地,移交给被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措施。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规定的行为。

这是人民法院执行人强制被申请人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完成指定行为的一种特殊强制措施。

八、延期履行期间被迫加倍支付债务利息和支付延期履行款。

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意味着被申请人的义务是支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给付金钱的同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在原债务利息的基础上增加一倍,按照银行同期贷款的最高利率支付,自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规定的交付日的次日起,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被申请人未能在以下期限内履行非货币支付义务

九、与产权证书相关的强制转让手续。

第二百三十条规定:“执行中需要办理产权证过户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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