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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通知抵押权人转让抵押物可以吗?
由于担保法第49条明确规定,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抵押人必须履行。
在抵押人未履行“通知并告知”的义务的情况下,因其转让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应确认无效。该无效行为的请求权,既可以由抵押权人行使,也可以由受让人行使。
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后,可以依法追回该抵押物;受让人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后应将受让的抵押物返还给抵押人,同时,可以要求抵押人赔偿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
担保法第49条第3款的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同时,还有担保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由于担保法未赋予抵押权人在履行了“通知并告知”的义务后享有追及权,抵押人往往在转让抵押物之后,未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与抵押权人约定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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