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是开发商向业主履行交付的义务,他委托物业向业主交付,也是可以的,但实际上物业应该提供委托书。否则,是应该由开发商自己履行该交付义务的。而且该委托本身的争议与业主无关。开发商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对方。那么,业主交房的界定,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业主交房的界定
业主交房的界定,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交房时间是以业主拿到钥匙为准,只有这样业主才有主动权。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是这样的规定:出卖人应当将经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正常使用。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房屋建筑必须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质量已经施工、设计、工程监理、勘查等单位审核通过;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规划设计已获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消防、环保已获公安部门、消防部门的认可等内容。
可见商品房要达到使用标准,开发商在交付时除应提供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文件外,还应提供消防、环保、电梯等单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即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同时水、电、煤气等配套设施必须安装到位且能正常使用。
二、业主收房要注意的问题
1、收房前,一定要仔细揣摩购房合同和有关宣传资料(楼书、广告、宣传册),了解房屋交付时的具体标准,比如房屋的结构、何时交付、交付时应具备哪些条件等。
2、收房时,应要求开发商提供建筑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
3、收房时注意房屋产权是否有问题。业主可以直接到网上或者房产部门查询购房合同是否已签证备案;仔细核对房屋的具体情况与合同中约定的是否一致。如合同显示的房屋平面结构与实际平面结构是否一致。曾有一起案子,业主在验房时发现屋内有一根立柱,影响使用,而当初平面图上并没有这根柱子,这样就与开发商发生了纠纷。
4、对开发商承诺的优惠是否与实际所得相一致,明确开发商赠送的花园、阁楼,其是否有赠送的权利。曾有开发商承诺把顶楼平台送给顶楼业主,但实际上顶楼平台的面积已计入公摊面积,开发商无权将其赠送给业主。
5、对于楼盘造型、公共配套及相关设施与开发商向业主们承诺的是否一致,开发商有没有挪动、增设或减少公共设施等等。
6、在收费方面的“一房清”和“一价清”问题。所谓“一价清”是指房屋销售价格中应包含与住宅相关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如大家现在关注较多的燃气管道工程费、单元电子对讲保安门、水电表、有线电视开户费等等。开发商在交房时,再额外收取煤气开通费等那就属于违规。
7、业主收房时,也要检查小区的外部环境。曾有某业主验房时发现自家窗户外多了一堵墙,这在分户图中并未标明,但又严重影响了业主的采光、通风,给业主带来了困扰。
8、开发商在交房时,还存在一个很普遍的现象,那就是延期交付的问题。延期交付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房屋没有建成并通过质检站的验收;二是业主按时验收,发现房屋存在问题,要求开发商整改的,整改时间也属延期。对于延期交付的处理,一般从合同约定,开发商按延期的时间,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或者已付房款的利息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