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业主的知情权都有哪些方面,业主知情权包含哪些内容?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1、业主的知情权都有哪些方面 2、业主专有部分如何认定的业主的知情权都有哪些方面
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委会负责通知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委会。
各位业主在查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第一,开发商有无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原本应当由开发商或者施工建设单位承担的公用设施建设经费;
第二,物业管理公司有无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擅自列支原本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三,其他相关单位有无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原本应由其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点,每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有无经过法定程序,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核对维修资金支出的表决程序,往往容易忽略。
我们在提供同类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也遇到过类似情况,经我们逐一核实发现,表决程序居然有部分签名是冒签的。
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3.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4.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业主专有部分如何认定的1、在判断某一房屋或特定空间是否构成专有部分时,就看其是否具备三个条件:
(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同时具备的,构成专有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符合本规定前两个条件,但还没有登记的,是否构成专有部分,还要具体分析。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继承或受遗赠,以及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或基于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也构成专有部分。
2、露台等要成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符合规划。
有了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露台方构成合法建筑,反之,加建露台是违法行为,对违法建造的露台,不可能取得登记,故其不能成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2)物理上专属于特定房屋。
即只有该特定房屋才能通到该露台,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对该露台进行排他使用。
(3)销售合同有约定。
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购房人主张对露台的所有权,其主张就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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