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严重侵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权益的行为,就会丧失继承权,不得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种丧失是永久性的,一经丧失永不复得。
?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 ?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 ?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对该条款增补了新的内容:
?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 ?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对比新旧条文可见,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民法典增加了以下两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 ?2、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另外,民法典首次对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情形作出规定,与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一致,受遗赠人实施这些行为的,也将丧失受遗赠权。
同时,民法典新增了丧失继承权的宽恕制度。明确规定继承人虽然实施了法定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但因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愿意宽恕的(这种宽恕表现在被继承人有明确表示,或者事后在遗嘱中仍将该继承人列为遗产继承人),则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丧失继承权的宽恕制度,充分考虑到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至亲关系,鼓励一时犯错的继承人自我反省和改过自新,并最大限度的尊重被继承人定向传承的自主意愿。这一新规是对继承权丧失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促进家庭和亲情关系的修复,维护社会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