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只有通过结婚登记,婚姻才是合法的。事实上,中国存在事实婚姻,即夫妻未经结婚登记,以婚姻名义共同生活。1994年2月1日之前,我国法律承认事实婚姻。那么,事实婚姻可以离婚吗?近日,甘肃省司法厅调解专家、甘肃省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解方就此问题做了相关解读。
谢老师说,当今社会,很多男女以“夫妻”的身份共同生活,但这样的“夫妻”并不是法律关系。但是,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以构成事实婚姻,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那么,如何认定是“事实婚姻”呢?
一、确定事实婚姻
所谓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依法进行婚姻登记而形成的婚姻,即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婚姻的构成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1994年2月1日前开始的男女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同居关系);
2.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
3.同居双方在1994年之前已经满足了婚姻的基本要求。所谓婚姻的必备要件,就是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必须具备的条件。
包括:
(1)双方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宜结婚的疾病。
二。如何解除事实婚姻
自1994年2月1日,我国民政部颁布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来,事实婚姻不再被承认,但夫妻共同生活形成的原事实婚姻得到承认,这意味着它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
既然事实婚姻和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应该一视同仁,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法律手段。实践中,当事人协商不能解除婚姻的,一般会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民政部门一般不受理事实婚姻协议的离婚请求。
至于离婚的相关事宜,也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办理。
事实婚姻形成于特定的历史时期,即1994年2月1日之前,法律对事实婚姻的保护是有限的。希望以后,特别是现在的因爱、因需而同居、未登记的“夫妻”尽快登记,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和合法权益。
三。事实婚姻中的财产分割
关于事实婚姻,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均已符合婚姻本质要求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必备条件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应当告知其重新登记结婚。未重新登记结婚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对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配,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也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妇女和子女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适当分割;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取得的收入和财产一般作为共同财产处理;事实婚姻期间,双方继承和赠与的财产一般作为个人财产处理;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应当作为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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