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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处理流程是确认婚姻是否有效并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事实婚姻构成要件包括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等。
事实婚姻处理流程是: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而不像合法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提出离婚时,法院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如果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事实婚姻构成要件有: 1.实质要件。男女双方未经依法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产生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 3.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自愿同居、非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拿着身份证、户口本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即可。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提醒您,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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