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买卖双方通过中介公司进行交易,则买方或卖方与中介公司之间应签订居间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服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人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具体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公司。该类特种行业公司不仅要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而且还要经国家建委核准才能从事专门居间营业活动,不是任何企业法人或个人均能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因此,审查一家公司是否是合法中介,不仅要看它是否有营业执照,而且还应看它是否有市建委发的资格证书,这两种证书每年须通过年审才有效。
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中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根据我国居间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居间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居间人必须实事求是地就自己掌握的信息,如实地向委托人提供,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和可靠,没有任何隐瞒或掺杂任何自己主观臆测,对于有影响的事项及商业信息,如标的物是否有瑕疵等,居间人都必须据实、公正地报告,而不得弄虚作假,从中盘剥渔利,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也不得恶意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如果居间人没有尽到以上这些忠实的义务,反而为获取居间报酬而故意作虚假介绍、或者是与一方当事人事先串通好,故意告知虚假事实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从而损害了委托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这些情况一旦发生,居间人非但无权向委托人请求居间报酬,而且还应当就自己因其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