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房标准的法律规定,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交房两书的内容有哪些
两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二者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应当在交房时将两书交与购房者检验。购房者要认真阅读两书的内容,如果发现问题或者不合理的地方要及时与开发商协商。
(一)质量保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提醒购房者,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这是施工方对开发商承诺的保修期限,购房者在这个基础上可以与开发商自行约定,期房建好立即交付使用的不得低于这个标准。
(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加以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开发商不具备交房条件,欺骗交房该怎么办
首先对于具体的交房条件,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就应及时予以重视,对于一些重要问题应通过附件、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约定,同时在合同中明确开发商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时的违约责任。
其次在收房过程中,购房者一旦发现开发商拟交付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维权手段。有的购房者认为,开发商在不具备交房条件下交房是违约行为,事后可以按合同约定进行索赔,但实际上,如果购房者不提出、不主张,甚至以为“收了房再慢慢讲道理”,却不知道这种做法已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等于默认了开发商的行为。
关于商品房交房条件的认定问题有明确标准:“商品房交付使用应经综合验收合格,即应当具有建设单位(即房开商)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五方验收合格后签署的竣工验收会议结论表、消防验收准许使用文件(规划、环保等专业部门认为无需出具认可意见的除外);当事人双方约定以商品房买卖合同(2000年示范文本)第八条中,“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作为交房条件的,竣工验收会议结论表和消防验收准许使用文件是必备文件,视为最低交房标准,当事人约定的交房条件高于上述标准的,以当事人约定为准;当事人约定的交房条件低于上述标准的,应当满足最低交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