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作为行使刑事诉讼法定职权的部门,存在着明确统一的上下级关系。
检察院对自己有权办理的自侦案件,如果根据侦查的情况发现需要撤销案件,就不仅自己要有拟撤销案件的相关手续,还要在法定期限届满前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检察院报送审查,由上一级检察院就此做出批复。
检察院自侦案件撤销案件程序中,检察院自侦案件决定撤销案件的主体有以下2个:
1、撤销时为下级人民检察院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意撤销案件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并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
2、不撤销时为上一级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撤销案件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时,规定了撤销案件的严格程序,其中上一级检察院对下一级检察院报送案件批复程序是其中重要的部分。检察院的上下级监督机制决定了下一级检察院的决定需要在上一级检察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正式对外公布,在上一级检察院不同意的情况下,下一级检察院只能执行上一级检察院的决定。体系完整的上下级检察院体系,是保障刑事诉讼法统一实施的一个重要部分!当然,在检察院体系内部走有关流程的过程中,不能忘记保护人权也是检察院的重要职责,在走流程的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的,应当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