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 ,处理劳纠纷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劳动诉讼或者进行调解,在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中有着时效的限制,那么关于劳动争议时效怎么规定?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82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2条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0条、第34条、第43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效分别是:
(1)对于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下的劳动争议案件,其处理时效按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这里所说的“收到仲裁申请”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经过审查作受理和不予受理的决定等过程。也就是说,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内结束,因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2)对于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1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3)仲裁庭再次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即仲裁委员会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决定另行组成仲裁庭重新处理的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30日内结束。
二、相关阅读:超过劳动争议时效怎么办?
1、对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就丧失了申诉的权利,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申诉时效届满还要查明有无申诉中止的情况。如果扣除中止时间后不超过申诉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
3、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
例如,因地震、水灾、火灾等现象产生的或者因战争或其他类似的军事行动等社会现象而产生的情况。“其他正当理由”则范围很宽,例如当事人不知道有仲裁委员会而向其他部门申诉延误时效或者生病,或者童工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等,至于“理由”是否正当,则应由仲裁委员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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