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因果关系的认定原则与方法?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这个问题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知识,为你答疑解惑,请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认定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原则和方法
确认因果关系的方法有很多种,比如时间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甚至有从诉讼博弈论角度分析的方法(5)。不论是使用何种方法,不是为了哗众取宠,而是为了更好的还原案件客观事实,使法官在办案的过程中,掌握探寻案件事实的规律和方法,确认侵权行为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人应该承担多大的侵权责任,以更好的维护受害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正常的运行秩序。
(一)间接证据亦是认定因果关系成立的重要因素
一般侵权最难认定的就是因果关系是否成立,进而确认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在很多侵权案件中,仅凭当事人提供的直接证据,仅仅可以证明损害结果的发生和行为人在场的事实,但是行为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往往无法证明。如果原告已经尽自身所能进行举证,穷尽一切举证之可能,如果仅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事实就否定其诉讼请求,定会有失偏薄。法官往往可以利用各种间接证据和先进的科学技术,确认案件事实,探寻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蛛丝马迹。本文开头的第二则案例中,根据交通队的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片及照片,是否车辆左前部紧挨中心隔离护栏,左前轮部分压着中心隔离护栏桩基,该位置符合紧急制动的状态。同时,根据对王某的鉴定意见书,王某的右膝部的损害符合较大钝性外力由外向内直接作用于右膝部的致伤特征,且王某右膝的损伤高度与事故车辆前保险杠防撞条的高度在车辆制动状态下相吻合,而且,该种伤情仅仅靠单纯摔跌难以形成。根据以上种种证据已经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王某的伤情系徐某的行为所致,徐某的行为与王某的伤情之间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的发生是一个动态的发展变化过程,而非是单纯逻辑推理过程,作为法官要用动态的眼光去分析整个侵权行为的发展过程,运用动态的思维去考虑每个因素在侵权行为中的关联性,从点到线、从线到面,利用各种间接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勾画整个案件事实的发展过程,从不断变化的过程中,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二)善用庭审技巧,适当引导当事人举证
自由心证原则是指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当事人在侵权事实发生后,往往由于心里作用,会做出对自身有利的陈述,即利己主义,这种利己主义偶尔会对法官审理案件造成一定的影响。这就需要法官善用庭审技巧,通过签订的心证开示,使当事人了解对案件事实的了解过程,引导当事人选择更优的策略,陈述案件客观事实,以达到法官对案件彻底了解的目的。
(三)善用博弈思想,恰当分析争议焦点
诉讼过程就是一个双方互相对立、争论的过程,也是原、被告心里斗争、选择的一个过程。法官作为裁判者,要善于寻找案件事实的争议点,从双方陈述和证据上总结无争议的事实,就有争议的案件事实予以明确指出。要相信原、被告能够充分选择对自己有力的策略,通过当事人的这种心理,通过运用相应的法律方法,已达到公平公正的认定侵权责任是否成立、侵权责任的大小。
(四)时刻注意因果关系与其他要件之间的联系
侵权责任不论是“三要件说”还是“四要件说”,一般侵权责任至少需要包括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三个要素,而且这三个要素是相互联系和统一的。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首先要确认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如果没有损害结果的存在也就不可能存在侵权结果。过错也是构成一般侵权的要素之一,如果当事人没有过错,符合法律规定的排除是由,即使在表面上当事人有侵权的行为,也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例如不可抗力等等。所以认定侵权责任是一个动态的价值判断的过程,而不是为了审理案件而审理案件,法官作为裁判者,要在动态中观察每个侵权责任成立的要素,已经快认定侵权责任是否能够成立,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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