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条都规定了对人格权益的保护范围,例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以及具有一般人格权意义的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但没有关于贞操权的规定。司法解释对于一些法律上还没有规定的人格利益的损害,没有做出明文规定,是否应概括在“其他人格利益”之中,还有待于明确解释。
目前对于贞操权的侵害,就亟需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贞操通常是指人的性的纯洁性及良好品行,包括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这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应给予严格的法律保护。
我国法律对贞操权的保护,是采用公法的形式,如刑法对侵犯贞操权的行为予以刑罚制裁,行政法对侵害贞操权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但是对于这种民事权利恰恰没有规定民法的保护方法,没有规定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一个很大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