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保险合同内容变更包括被保险人地址变更、保险标的数量的增减、品种、价值或存放地点的变化、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的变更、保险责任范围的变更等等。各国保险立法一般规定,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定情势变化,投保人可以请求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但须经保险人的同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能生效。
依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规定,保险合同的内容须经当事人的协议变更,且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单、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以资证明。另外,因保险合同其他内容的变更,往往保险费或其他条件亦随之变更。
我国海商法第236条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