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虽然盗窃一般是秘密的,其初衷也是秘密盗窃,但盗窃不能局限于秘密盗窃,否则会导致不公平的处罚。中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产”,没说是“秘密”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盗窃”解释为“秘密窃取”因此,中国刑法通说认为盗窃需要秘密盗窃,即行为人认为受害人没有被发现并获得秘密盗窃。
(2)盗窃是排除他人对财产的控制,建立新的控制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排除他人对财产的控制,那就不是盗窃。盗窃的手段和方法没有限制,即使用欺骗的方法,但没有达到受害人基于误解处分财产的水平,而不是盗窃。
(3)盗窃是将他人占有的财产以平静的方式转移给第三人的过程。如果这种方式含有暴力成分,则不能确定盗窃。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