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此期限届满后,行政机关方取得申请权,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确定行政机关具有3个月的申请期限。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不立即执行将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重大损失的外,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在当事人申请复议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还需要注意的是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处罚是否停止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有权利就有救济,《行政处罚法》和单行的行政法均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如果行政相对人放弃救济,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因此,行政相对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