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了保障公民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推出了养老保险补缴的制度,规定如果职工养老保险没有缴满最低年限的可以补缴养老保险,以便退休后可以领取养老金,那么养老保险补交费用基数是多少?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养老保险补交费用基数的规定
1.凡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人员,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基数,单位按20%、个人按8%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按20%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欠费之日起,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不得减免。
滞纳金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统一从欠费之日起至补缴之日止。
公式:A=B+C
A:补缴总额
B:补缴本金=补缴基数×缴费比例(职工为28%,灵活就业人员为20%)
补缴基数=中断缴费年度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缴比例(60%或100%,由本人选择)
C:滞纳金=补缴本金×中断缴费起止天数×0.05%
2.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处理,按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
二、养老保险补交条件
1、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2、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三、养老保险补交的流程
1.参保单位对符合并人社发〔2015〕37号文件规定补缴的人员,以书面形式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填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1)、携带人事档案等材料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科进行审核。
中断缴费且有补缴意愿和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由所在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填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一式三份)、携带档案等材料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灵活就业科进行审核。
2.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科或灵活就业科按照并人社发〔2015〕37号文件要求对申报补缴人员基本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核实补缴年限和金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经征缴科或灵活就业科审核后,报科长复核、分管主任批准。
3.需变更参加工作时间或参保时间的,参保单位或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填报太原市参保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及个人帐户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携带已批准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综合科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后,到征缴科办理补缴业务。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由征缴科或灵活就业科按档案管理归档;太原市参保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及个人帐户变更登记申请表由综合科按档案管理归档。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养老保险补交费用基数的规定”问题进行的解答,被交养老保险费用的,依据不同的情况确定补交的基数,一般依据所在省平均工资按比例进行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