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不动产共有登记。【/s2/】《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应当由按份共有人或者占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规定明确。至于提案中提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拒绝少数份额共有人登记的问题,属于执行层面。加强监督指导,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切实维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论共有不动产的登记。【/s2/】《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建筑物内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登记的要件和申请材料。按照“产权法定、权利设定、登记确认”的原则和程序,在建设工程规划中明确界定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范围,并在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防止开发商遗留部分不动产,出现产权模糊的情况。在此基础上,依法进行登记,明确产权归属,解决纠纷。
三。关于卫报的申请。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监护人的范围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个人或者组织等。《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9.2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也可以是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以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房产的,监护的相关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因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监护人的范围不仅限于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申请登记。
四。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针对提案中提到的如何判断国家秘密、哪些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判断主体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确定国家秘密。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制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发布。目前,国家保密局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相关领域的保密事项范围,为房地产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的保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国家保密局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完善相关领域的保密事项范围,规范涉密不动产的分类依据,加强涉密不动产的管理,既保证国家秘密的安全,又有利于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
五、关于依据人民政府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新《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哪一级人民政府有权作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的决定。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征用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其他土地征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八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报原批准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回。
当事人不服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申请法院审理的,在判决前能否将人民政府的决定作为登记的依据,涉及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中止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是,有下列行政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中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该行政行为会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因此,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后,当事人不服申请开庭审理的,在法院作出判决前,该决定可以作为登记的依据,但法院裁定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六。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根据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实务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权利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一栏中注明“权利人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房屋的合法继承人”。
七。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和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超过五年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并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通过租赁、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办发〔2013〕134号)要求,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5年。目前,这项工作正从农村和农村部转移到自然资源部。地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正在按照我部要求,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协商对接,接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下一步,我们将落实中央“三权分置”改革精神,修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试行)》,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助力乡村振兴。
八。农村不动产预告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的,为了保障将来不动产物权的实现,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因此,农村不动产可以依法进行预告登记。下一步将结合民法典的实施和现实需要,完善预告登记的相关制度,保护农村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九。简单办理房屋交易、纳税、登记。法律政策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办理时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以下简称国办8号)规定,“2019年底前,一般登记和抵押登记办理时间分别压缩至10个和5个工作日;2020年底前,一般登记和抵押登记的办理时间要压缩到5个工作日以内。”《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登记流程。《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我部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8号文要求,加强部门协调,通过信息、流程或人员整合,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交易、纳税等事项的一窗受理和并联办理。2019年,面向个人、企业、机关发布26种不动产登记流程优化图,指导各地优化流程、精简材料、统一程序,绘制并公示本地流程图;2020年,我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推进不动产互联网+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的意见》(自然资源〔2020〕83号),多部门合作推进不动产互联网+登记。目前,全国98%的市县公布了流程图,1500多个市县实现了“互联网+”不动产登记,近2500个市县实现了“一窗受理、并联办理”。全国大部分市县已基本完成总登记和抵押登记,办理时间压缩到5个工作日以内,方便企业办理业务。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8号文,加快推进“互联网加不动产登记”,全面推行不动产登记、交易、纳税线上线下“一窗受理、并联办理”,减少环节、材料、时间和成本,促进不动产登记提质增效,切实便民利企,力争在2020年底前将一般登记、抵押登记办理时间全部压缩。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394062665@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打赏本文作者。
微信扫一扫打赏
支付宝扫一扫,奖励 times
打赏 0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