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可否主张租赁合同无效?对于这个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抵押权设定后,担保法并未禁止抵押物出租,根据法不禁止即为权利的民事不成文规则,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是可以出租的。理由如下:
首先,抵押权只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人就某物设定抵押后仍对该物享有所有权,只要租赁期限不超过债务的清偿期,抵押人可就抵押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即有权将抵押物出租。
其次,由于抵押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因此具备将抵押物出租的条件。
最后,由于设定抵押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承认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出租权,可以更好地发挥抵押物的使用价值,从而更好地保证债权的实现。
正是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该规定也明确了已抵押的房屋可以出租,但由于抵押权设置在前,租赁权产生于后,实现抵押权时,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也可以不再履行原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