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刑事文书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裁定书、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在裁定书、判决书、裁定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送达;当事人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不提出上诉或者申诉的,判决书、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裁判文书等文书,应当使用邮寄、送达、公告等方式。其中,送达是指将文书交付当事人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如果当事人拒绝收取或者无法送达,则可以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
在实践中,刑事文书的送达一般采用送达方式。送达应当采用书面送达方式,并在送达文书上注明送达日期、送达人、送达地点等相关信息。如果当事人无法送达,可以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连续刊登三次,每次间隔不得少于三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