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机构,在目前捕诉合一的体制下,承担着非常多的诉讼职能,在履行这些职能的各个阶段中,有一些言辞性证据需要被排除在外。
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应该排除的言辞证据主要有以下3种:
1、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口供是证据之王,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不得使用;
2、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证人证言需要真实反映证人感知到的涉案事实;
3、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有天生的倾向性,但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得来的同样需要排除。
言辞证据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证据,有可能最真,也有可能最假,但是在过去的思维中,口供作为证据之王的地位曾经无人撼动。但是,在现代文明司法的理念中,零口供定罪也是一种并不罕见的情况。无论如何,采用暴力等非法手段得来的言辞证据需要在人民检察院阶段进行排除!